第十二條: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。 第十三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由壹灣協會決議修改之。 第十四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 第十五條:本會簡章經臺灣協會核備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