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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第二章 任務
第四章 組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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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跆拳道運動競技協會(香港總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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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組 織
一.本會在香港的跆拳道活動, 必須呈報臺灣總部審查核准後才能夠實施, 並由香港分會秘書長執行.
二. 本會秘書長由臺灣協會理事長任命, 任期與理事長相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