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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一章 總 則
    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跆拳道運動競技協會(香港絕會)」(以下簡稱本會)
    第二條:本會以推展跆拳道運動相關活動為宗旨。
    第三條:本會參加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為會員,並接受其指導。
    第四條: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    第五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   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